上海「無印良品」官司 日商上訴駁回
【本報綜合報道】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早前認定,中國「無印良品」商標未有侵權,日本「無印良品」不服入稟。法院近日公開一審判決書,認為中國無印良品商標不構成實質性近似,裁定日本一方敗訴。
法院裁定未損原告在先著作權
原告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株式會社良品計劃指出,「無印良品」是其獨創的未註冊商標,且標有「無印良品」商標的商品,早於1998年進入中國大陸市場,具有一定顯著性和知名度。惟國家知識產權局早前認為,良品計劃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無印良品」商標已達到消費者熟知的程度,故裁定准許中國商標繼續使用;良品計劃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無印良品」作為四字詞語不能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且中國商標與日方所主張、1980年已在日本報刊發表的「無印良品及圖」,並非實質性近似。因此,中國商標的申請註冊沒有損害原告的在先著作權,裁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得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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