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推修法護幼兒 增虐待者罰款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的行政院昨日通過兩項幼兒保護規定的相關修法,訂明教育保育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若涉虐待幼兒,最高罰款將會由現時的5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14萬港元)提高至60萬元(約18萬港元)。草案將送交台灣的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通過 送立院審議
行政院通過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議,提高看護機構人員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幼兒的罰則,以達防止違法的效果。因應外界早前反映罰去款額度過低,新例下違者將被裁最少6萬元(約1.7萬港元)罰款。
另外,為避免教育保育機構收取收費項目以外的教材、教具或其他物品,草案要求相關機構不得以推銷、宣傳、廣告、網絡營銷等方式,要求家長或監護人繳額外收費,違者最可處最高30萬元(約8.3萬港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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