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台修例 特定人員赴陸需審查

台灣擬修例加強保護產業技術。(Getty Images圖片) 台灣擬修例加強保護產業技術。(Getty Images圖片)
台灣擬修例加強保護產業技術。(Getty Images圖片)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的行政院昨日通過陸委會提出的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針對特定核心關鍵技術業務從事人員建立赴陸審查機制,以及針對陸資假藉代理人違法赴台投資,或陸企違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刑責。
指防產業技術外洩
陸委會指,近年因陸企圖竊取台灣產業技術的案例頻生,為維護當地整體經濟及產業優勢,並防範產業及技術外流,該會提出修正兩岸條例中第9條及第91條,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台灣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以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陸應經過官方審查許可,違者將會罰款200萬至1,00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57萬至284萬港元)。
此外,大陸營利事業近日屢現陸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份或資金來源,規避法律規範,嚴重影響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為強化管理並有效遏阻,陸委會提出修正草案,明訂大陸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最高3年有期徒刑,而為規避陸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可罰款12萬元至2,500萬元(約3.4萬至71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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