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指羈押過長 台竊賊獲賠償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嘉義縣一名男子因盜竊而被判拘役10日,但案件期間因未有按傳召到庭,被拘提到案羈押逾19日。該男子事後以羈押期超過刑期為由,索取刑事補償,獲賠2.7萬元(新台幣‧下同,約7,600港元)。
獲釋後聲請刑事補償
台媒周一報道,該名周姓男子前年11月在竹崎鄉一個果園中,偷走兩顆牛油果被發現並報警。周男被抓獲後,去年8月26日被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判令拘役10日及罰款一萬元(約2,800港元)。惟周男受審期間,在沒有提供正當理由下未有到庭,去年8月5日遭拘提到案,同日被法官下令羈押至同月23日。
周男獲釋後,不滿羈押期間超過有罪確定刑期逾9日,聲請刑事補償。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指,周男涉案罪嫌重大,且案發後逃逸,認為羈押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手段;但考慮到周男羈押期間身心所遭受到的痛苦,以及名譽的減損、人身自由拘束,決定以每日3,000元(約840港元)補償逾期羈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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