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4部委擬打擊企業違規擔保

【本報綜合報道】中國證監會、公安部、國資委及銀保監會上周五發布並由即日起實施《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下稱《8號指引》),內容包括新增一章關於上市公司佔用擔保的整改要求;罰則部分整合中證監、國資委等單位此前印發的規範性文件內容,並新增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的處理。
增公安機關案件處理
共7章的《8號指引》包括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結合監管實踐,將中證監此前發布的《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下稱《16號文》)中,要求「所有被擔保方提供反擔保的要求」,限縮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其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合併報表外的主體提供擔保,視同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等。
《8號指引》亦新增上市公司佔用擔保的整改要求,將佔用擔保監管作為一項持續工作推進,保留《16號文》關於以資抵債的要求。
罰則部分整合關於中證監、國資委和銀保監會等單位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內容,並新增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的處理。
該指引指出,中證監與公安部、國資委、銀保監會等部門加強監管合作,實施訊息共享,合作監管並嚴厲查處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違法行為,追究涉嫌犯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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