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大王」上訴得直 獲賠52萬元
【本報綜合報道】除牌上市公司格林柯爾前主席顧雛軍,早年因虛報註冊、挪用資金等罪被判入獄10年,到2019年獲撤銷大部分罪名,他遂申請國家賠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周五裁定,向顧雛軍賠償43萬元(人民幣‧下同,約52萬港元),並退還8萬元罰款(約9.7萬港元)及利息。
以人身自由及精神損害予以賠償
顧雛軍去年1月就自己被刑事拘留、超額監禁期間所受人身自由和精神損害,以及被沒收股權、土地等經濟損失,索償1.2億元(約1.4億港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審判機關應對顧雛軍超刑期羈押造成的人身自由及精神損害給予賠償;被撤銷罪名的罰款被撤銷後,應對已執行的罰款依法予以返還並支付利息。
案情指,前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爾製冷劑(中國)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顧雛軍,2008年1月被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虛報註冊資本罪、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訊息罪、挪用資金罪判刑。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撤銷大部分罪名,僅就挪用資金罪判處顧雛軍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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