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鄭州政法委前書記涉貪判14年

于東輝犯受賄罪,被法院判囚。 于東輝犯受賄罪,被法院判囚。
于東輝犯受賄罪,被法院判囚。
【本報綜合報道】河南省鄭州市委前常委、政法委書記于東輝受賄案,周四在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4年,罰款2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242萬港元);追繳在案的逾1,929萬元(約2,334萬港元)贓款,以及沒收扣押在案的10根金條,上繳國庫。
上海銀保監局長違規被查
法院審理查明,于東輝在2006年至2020年間,利用擔任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等職務便利,或以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插手干預案件,又為他人在職務調整、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30多人財物,折合共約2,009萬元(約2,431萬港元)。
法院認為,于東輝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雖然他認罪認罰,退繳大部分贓款,但他身為政法機關領導幹部,其行為已嚴重損害政法隊伍形象,依法應從嚴懲處,遂作出上述判決。
此外,中紀委國家監委周五通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韓沂,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及監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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