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台修例 4歲以上乘客須戴安全帶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的立法院周二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訂條文,規定4歲以上乘客乘坐大型客運車輛(包括旅遊巴)時須佩戴安全帶,違者可對司機罰款3,000至6,000元(新台幣‧下同,約850至1,700港元);若司機已盡告知義務而乘客仍未佩戴安全帶,則處罰乘客。
適用於大型客車 包括旅遊巴
現行法例規定大型客車司機並列的前排座位、前後車門及安全門後第一排座位、最後一排座位,乘客須強制佩戴安全帶。條例經修訂後,營業大型客車司機行駛於道路上若未依從規定佩戴安全帶,罰款從1,500元(約430港元)提高至2,000元(約570港元)。
此外,新法亦規定大型客車除了需要按照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器系統,亦需加入「防止捲入裝置」;任何人未依規定安裝,車輛擁有人將被罰款1.2萬至2.4萬元(約3,400至6,800港元)。至於防捲入裝置規格、種類及相關裝置的實施、宣導、輔導及獎勵辦法,將由交通部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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