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騙3判無罪 商人追討378萬
【本報綜合報道】湖南省衡陽市72歲商人李良毛2013年以來因涉嫌詐騙被警方兩次起訴,均獲判無罪;獲得國家賠償後,2019年第3次被起訴。他周三收到無罪判決書,希望追回被沒收的311萬元(人民幣‧下同,約378萬港元)款項。
李良毛憶述,1990年代擔任衡陽市祁東縣編織袋廠廠長,獲授「優秀企業家」稱號。2013年,警方指他為騙取淘汰產能獎勵金,偽造旗下多間空殼廠房尚有生產的假象,涉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獲利313萬元(約381萬港元)。2013年10月起,李因涉嫌詐騙被羈押57天。
李良毛認為被羈押屬於錯案,於是申請國家賠償,結果2018年獲賠1.47萬元(約1.79萬港元)。惟在沒有新證據下,他及後因同一宗案件被追訴及判囚3年,並沒收所有所得款項。湖南省耒陽市法院近日重審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李良毛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的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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