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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檢舉私煙獎金 台海巡集體貪案2審判囚

沈大祥涉夥拍隊員詐領檢舉私煙獎金。(中時電子報圖片) 沈大祥涉夥拍隊員詐領檢舉私煙獎金。(中時電子報圖片)
沈大祥涉夥拍隊員詐領檢舉私煙獎金。(中時電子報圖片)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海巡署2016年1月底爆出集體貪污案,前宜蘭查緝隊分隊長沈大祥涉嫌與9名隊員,詐領檢舉私煙獎金737萬元新台幣(約200萬港元)。案經法院一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處沈男有期徒刑10年。高等法院周四進行二審,依7項罪名各判刑7年3個月到9年,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4個月。
案情指沈大祥當時獲得情報後,利用人頭檢舉人、製作虛偽筆錄詐領檢舉獎金。查緝實務為免檢舉人曝光,採用「單線領導」,僅主要聯絡人與其聯繫,使被告有機可乘,由他或委託他人製作檢舉筆錄,詐領檢舉獎金後與同黨分攤。
主犯退休後遭舉報
沈大祥退休後該案東窗事發,舉報人告知查緝隊同事辦理領取檢舉獎金手續時,發現檢舉人與筆錄的身份不符,遂決定終止發放,經查後詐領檢舉獎金一事曝光。二審認為沈大祥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依貪污、偽造文書等罪分別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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