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犯免判死刑 怎彰顯司法公正
法治是每個國家的支柱,這包括多個環節,市民要守法,以及執法嚴明,司法部門判案要公平公正,才能維持社會應有的秩序,若果罪行滔天的人獲得輕判,有誰會尊重法治?
遼寧省葫蘆島市6年前發生一宗令人髮指的性虐殺案,11歲女孩晶晶被一名趙姓男子抱進廁所猥褻後,再用鐵鎬殘殺棄屍院子內,警方經調查後拘捕趙男。案件於2016年在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認定趙男犯故意殺人罪及猥褻兒童罪,但指警方未掌握證據,他仍如實供認罪行,且其親屬已主動賠償,遂判處死緩兩年及限制減刑。死者家屬不滿,檢察院亦提出抗訴。及後案件經多次審訊,法院均判處死緩,而且判決愈來愈輕,連「限制減刑」亦遭刪除。法院認定趙男具有自首情節,家屬指警方根據現場兇器手印及地上腳印等痕迹拘捕趙男,怎能算自首?
家屬指晶晶沉冤未雪,他們要的不是錢,不要求賠償,強調趙男家屬給予的一萬元人民幣喪葬費,是有人扔到家裏的炕上,他們只是要求法院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今年6月向遼寧省司法機構郵寄申訴材料,檢察院已就其申訴一案立案。
死緩刑罰 中國特有
案件中爭議的死緩刑罰,是指死刑緩期執行,是中國法律特有的刑罰,法院對可以判處死刑的犯人,給予兩年的緩期,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自動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則立即執行死刑。有指死緩目的是政府希望做到少殺慎殺,不少國家都有將死刑減為徒刑的法律程序,但多數需要在判決之後,按照個案情況,例如獄中表現才作決定。但中國的死緩刑罰是在量刑的時候,便與立即執行的死刑分開處理。而事實上,死緩犯很大機會不用執行死刑,因為之後犯人會在監獄中服刑,基本上再犯案的機會大大減少,所以依照程序,最終經過一段時間監禁之後,便可獲得釋放。
晶晶的案件在內地引起頗大回響,正如其他冤案一樣,法庭在量刑方面與社會期望有很大落差。兇手基本上是一個謀殺犯,完全沒有任何可以同情減刑的因素,所謂自首,理由牽強薄弱,警方證據確鑿,犯人和盤托出,如果這樣都可以獲得減刑,不但公眾難服,以後同類型的案件判決上,又會否同樣處理?否則法院前後不一,又怎展示司法一致性?
中國在硬實力上與日俱增,但一個國家要強大,軟實力也是不能輕視,法治在中國是一個重要課題,司法制度仍有很大改善空間,這是不能忽視的事實,不少冤假錯案每天都在上演,損害社會穩定,解決方法絕對不是掩住苦主的口,而是經過司法程序處理他們的訴求。
人人做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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