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猥褻殺害11歲女童案 愈判愈輕 遺屬再提抗訴

晶晶慘遭毒手。 晶晶慘遭毒手。
晶晶慘遭毒手。
遼寧省葫蘆島市11歲女孩晶晶(化名)6年前遭一名趙姓男子猥褻後殘忍殺害,案件經多次審訊,法院均判處死緩,惹來死者家屬不滿。晶晶的家屬不要求賠償,僅要求法院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多年來堅持抗訴,亦獲檢察院支持。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早前宣判後,死者家屬再一次提出抗訴,目前省檢察院已立案處理。
案發於2015年8月30日,晶晶在祖母家玩耍後,獨自回家寫暑期作業;其祖母及後前往查看時,發現院子大門打開,晶晶滿身是血,倒斃於院子內。起初,家人以為晶晶是玩鞦韆時發生意外,及後卻發現其內褲和下體均有血漬,於是報警求助。警方經調查後,鎖定趙男為兇手,趙男亦在盤問中承認看見晶晶單獨一人後起了歹心,將晶晶抱進廁所猥褻後,再用鐵鎬將其殺死。
多次審訊 仍判死緩
案件2016年3月17日在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趙男犯故意殺人罪及猥褻兒童罪,但警方傳喚趙時,並未掌握線索和證據,他仍如實供認罪行,且其親屬已主動賠償,遂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同時限制減刑。判決惹來死者家屬不滿,葫蘆島市檢察院隨後提出抗訴,認為趙不屬於自動投案,不應認定有自首情節。
至2018年1月29日,遼寧省高院裁定撤銷一審原判,把案件發還葫蘆島市中院重審。惟同年9月18日,法院雖認為趙男在庭審中曾翻供,不能認定為自首,但仍維持死緩判決。對此,晶晶的父親王東表示不能理解,為何法院未認定趙有自首情節,判決卻「愈來愈輕」,連「限制減刑」亦遭刪除,再次申訴抗訴,獲省、市兩級檢察院支持。
然而,案件於2019年11月20日在遼寧省高院二審宣判時,法院再次認定趙男具有自首情節,維持原判。王東夫婦對此表示質疑,認為警方抵達現場後,已根據鎬上有手印、地上還有腳印等各種痕迹,憑儀器取證後一直追查至趙家,並派員將其拘捕,「他也不是自己去投案,這怎麽能算自首?」
針對賠償一事,王東坦言案發至今一直拒絕諒解趙男,已重申不需要賠償,趙男家屬給予的一萬元人民幣(約1.2萬港元)喪葬費,是通過中間人扔到家裏的炕上,他們從不打算要求任何賠償,也未在諒解書上簽字,只求判處兇手死刑。據悉,王東夫婦今年6月已向遼寧省高院、遼寧省檢察院、最高法及最高檢郵寄申訴材料,遼寧省檢察院已就王東申訴一案立案。本報綜合報道
趙男將女童抱進廁所(紅圈示)猥褻。趙男將女童抱進廁所(紅圈示)猥褻。
趙男將女童抱進廁所(紅圈示)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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