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強拆廠房僅賠115萬 商人上訴
【本報綜合報道】在2016年,浙江溫州一名化工試劑廠商人的廠房被納入徵收改造範圍,在大批商品及設備搬走前遭強行拆除。商人上告至法院索賠,內媒周一報道,溫州市甌海區法院於今年5月判執法部門需賠償96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15萬港元)。商人不服賠償金額過低而提出上訴。
據報,徐國梁在2016年初接獲通知,指其設廠逾26年的鹿城區仰義鄉廠區需被徵收改造,徐其後與仰義街道辦事處的負責人多番協商,但仍未能就廠內數百噸的化學試劑及裝備的處理達成共識。在同年8月至9月期間,徐的所有廠房突然被街道辦人員拆除,廠內所有物品均未來得及搬離就已全被摧毀。
徐國梁因而將街道辦訴至法院;溫州中級人民法院在2018年4月裁定街道辦的做法違法。
法院裁定 商人同需負責
徐隨即提出3,000萬元(約3,600萬港元)的行政賠償訴訟,但被法院發回一審重審。直到今年5月,法院裁定街道辦應負上事件80%的責任,但同時指出徐在知曉涉案建築物將被清拆的情況下,仍沒有提前搬離廠內物品,亦未有在拆除後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故需承擔20%,下令街道辦賠償96萬元。
廠方不服法院判令,指出拆遷前街道辦人員曾點算廠內物品,一般化學試劑存貨量達345噸,危險化學劑則有48噸,連同機械設備的直接損失,索賠數千萬的要求合理,更指法院要求廠方需承擔20%責任的決定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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