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友人搭坐電單車亡 鐵騎士須賠38萬

【本報綜合報道】四川省男子李某去年駕駛電單車載鄰居張某回家,途中與一輛貨車相撞,張某搶救無效死亡,李本人亦受傷,但被交警部門認定負上事故的主要責任。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法院上周五裁定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8個月,向死者家人賠償32萬元(人民幣‧下同,約38萬港元)。
指要負主要責任
內地傳媒周一報道,事發去年2月5日,李某的電單車行駛至攀枝花市炳清線涼風坳隧道內時,遇上前方胡某駕駛的輕型貨車因道路堵塞停車。李某失控側翻後,與輕型貨車尾部相撞,導致張某受傷,經醫生搶救無效後身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後認定李某負上主要責任,胡某負上次要責任,張某毋須負責。
經調解,胡某自願賠償予張某親屬,李某則未有賠償。在西區人民法院審理李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案件時,張某的親屬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40萬元(約48萬港元)。惟法院考慮到張某屬於無償乘坐、李某作為司機的無償服務,基於公平和「好意同乘」(意指坐順風車)的行為,所以減輕李某20%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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