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案纏身、被內地官媒炮轟為「叛國禍港四人幫」之首的國安重犯壹傳媒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年初提堂時被國安法指定法官拒絕保釋,須還押懲教署看管,坊間質疑國安法影響本港的司法獨立性。律政司昨表示,終審法院在黎智英案件中裁定、理解國安法第42條有關保釋問題時,需要留意國安法的立法背景及目的,強調裁判法官須先確定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否則不准保釋。
律政司指出,對有關批准保釋條文的理解,除要兼顧立法目的外,亦要盡可能兼用保障人權及堅持法治原則的規定,又引述終院裁決指,除國安法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人權、法治原則及香港特區一般適用規則,在涉及國安法案件中可繼續適用。律政司強調特別例外情況原意是與香港憲制權利、自由及其他法定常規一同運行,是形成連貫及整體的其中一部分。
律政司又引述,原訟法庭就國安法首宗案件、即唐英傑案中,特首非指派或任命某位法官負責審理某宗案件,法官會遵守司法誓言,依法履職,不會因特首有權指定法官,而令特首或港府可干預法官的審判工作。律政司強調合理、持平及知情的旁觀者,是不會認為處理案件的法官,會因法官是由特首指定而失去獨立性。
另外,國安法和本地法律互補、相融,能兼顧兩地差異,亦能解決本港的法律漏洞,所以若本地法律與國安法不一致,則會採用國安法。例如在黎智英案中,為保釋申請增加嚴格要求,要先確定相信相關人士不會再危害國家安全。
律政司指國安法保障人權、維護法治,保障了香港居民在《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中的人權和自由,亦訂明國安法沒有追溯力,但自由沒有絕對,正如終審法院在處理黎智英保釋時亦提到,保護國家安全時,都要顧及人權。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護,但亦有義務,新聞從業員和其他人一樣都要遵守法律,需要提供可靠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