窺淫罪需證明暗中進行 議員憂難舉證

窺淫罪立法在即,但至今仍有條例細節的涵蓋範圍等問題需要商討。立法會昨舉行有關窺淫罪的《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有議員指出,條文提及要證明窺淫需要「暗中」進行,意思是被告有心讓事主不察覺其觀察或拍攝的行為,質疑若未能找到事主出庭作證,如何證明其罪行。保安局表示,事主在不知情或不同意下被偷拍,即使無法找尋該事主作證,警方仍然能憑環境證供又或藉其他證人作為起訴證據。

保安局早前就窺淫罪立法,收集公眾人士及團體的意見,並作出回覆。當中《條例草案》第159AAB條提及「暗中窺淫」,即有關的觀察或拍攝是「暗中」進行,而有意見質疑「暗中」的罪行元素。保安局副秘書長翁佩雯指,「暗中」關乎被告觀察或拍攝時的意圖,而並非其方式或行為;因此,控方只需要證明被告在觀察或拍攝時,其意圖令事主並不知悉被其觀察或拍攝。

議員容海恩指出,即使找到相關偷拍片段,若未能找到事主證明被偷拍時屬於不知情或不自願,質疑會否減低控罪元素。另一議員葛珮帆又質疑,若要符合「暗中」元素,是否代表事主一定要「不知情」下才成立。

定罪元素包括事主沒同意或無視其意願

翁解釋,有關訂立罪行必須符合兩種定罪元素,包括事主沒有同意,又或拍攝或觀察的人未理會事主是否同意,因此一般需要事主作供外,仍然可以使用其他環境證供作起訴之用。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高級警司林焯豪表示,即使沒有事主直接作證,其餘環境證供如閉路電視,或其他拍攝案發的情況,亦可當作起訴證據。

翁又指,「暗中」並非只指犯人的行為方式,或事主是否知情,而是犯人是否有意圖不讓事主發現偷拍;但翁同意,若找到片段卻沒有事主作證,可能會影響控方檢控工作,故會再作檢討。

被問及《條例草案》第159AA條中「按理被預期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地方」的意思,局方指此條文強調事主身處的地方,是否屬被預期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地方,如浴室、更衣室、洗手間廁格等地方。容海恩質疑條文未提及酒店房間或家居住所,是否有關地方就不受保護,「任何時間都不應被侵犯私隱,這才是立法原意,現時浴室、更衣室不讓拍照,其他(地方)就可以,我覺得難說得過去,公眾不清楚法例原意」。

翁回應指,身處的地方並非唯一重點,而是需視乎事主正身處在對於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若列出全部地方清單會不太適合,而且實體法例上,未有列明只規範於浴室、更衣室、洗手間廁格等地方。她指,法例生效後,會再向公眾作出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