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零檢控 放生變殺生 漁護署扮盲

不同的節日中,香港皆會有不少人組織「放生」活動,惟大量被放生的動物因未能適應野外環境而死亡,祈福隨時變折福,但當局在過去3年間皆未有成功檢控。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昨日回覆議員書面質詢時表示,在2018至2020年期間,漁農自然護理署分別接獲7宗、一宗及兩宗有關放生活動的投訴,該署人員到現場視察時並沒有發現殘酷對待動物的情況,因此未有作出檢控。

陳肇始表示,現行法例並無禁止放生活動,然而不當地放生動物,包括放置動物於不適合生存的環境,可能會影響該些動物的存活,亦可能會影響本地生態。就動物應否及是否適宜放歸野外,以及放歸的地點或環境是否合適等,均須經過相關專家研究及科學化的評估,因此政府並不鼓勵市民自行放生動物。

不當放生 擬列殘酷對待動物

陳又提到,為了讓本港動物的福利得到更好的保障,政府建議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包括向動物負有責任的人士施加積極的「謹慎責任」、加重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罰則等,而為了令相關條例更清晰,政府亦計劃在條例內明確指出將動物放到不合適的環境中,以致動物受到痛苦為殘酷對待動物行為,強調正全力推進法例草擬的工作,爭取盡快把條例草案提交下一屆立法會審議。

佛誕逾百人岸邊放生海產

本報曾多次報道放生活動在本港出現。在上月19日的佛誕,北角碼頭及屯門蝴蝶灣觀音公園均有大型放生活動,逾百人於岸邊或出海放生魚、海星、貝殼類及俗稱馬蹄蟹的鱟等海產。今年2月及4月,亦有善信到大埔碗窰路的溪澗放生龜,香港棄龜關注組表示同一個位置曾出現多達40隻放生龜,呼籲市民不要再放生龜,亦盡量不要棄養。

根據現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任何行為若涉及殘酷對待動物,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