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毛孟靜涉僭建 屋宇署歎慢板

一間基金公司,早前指屋宇署未有針對前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涉嫌將其淺水灣道寓所地庫停車場改建而採取執法行動,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法官在5月27日頒下判詞指出,雖然申請人提出的其中一個覆核理據有合理可爭議之處,但申請人並沒有足夠利害關係提出這個訴訟,因此拒絕受理申請。

知法犯法 雙重標準

為甚麼屋宇署拖足10年,沒有發出法定清拆令?早在10年前,有市民鬧爆毛孟靜於淺水灣道的住所涉嫌違反土地用途,把車房僭建變成住宅,但毛孟靜一直死口不認,被揭發後一直不肯拆。屋宇署證實署方曾於2010年8月前往毛的住宅視察,發現有關車房有部分加建了圍封牆、窗戶及門戶,又指雖然改建未對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構成明顯危險,不屬執法政策下須予以取締類別,但署方已發信予業主,勸喻其盡早恢復原有用途。

2018年初,「23萬監察」發言人批評毛孟靜所謂「屋宇署證實無僭建」、「將車房還原會違反現有圖則及公契」等言論,完全是講大話,又認為對方站在道德高地,多番要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到立法會解釋僭建事件,完全是「雙重標準」,他促請屋宇署和地政總署嚴格執法,甚至進行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的規定,凡有任何建築物在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情況下建成,或有任何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曾經或正在於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情況下進行,建築事務監督可藉書面命令規定拆卸該建築物、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按照《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a)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b)可就經證明並令法庭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法官指出,有關工程在自然透光及通風方面,均不符合建築物標準,即使獲得法例豁免,仍明顯屬於僭建物。案中其實具有合理可爭辯的理據進行司法覆核,不過由於基金與事件沒有充分利益關係,故並無資格興訟,因此拒絕受理它的申請。法官表示,從表面看來,涉案建築物的鄰居或物業管理人,似乎更有相關利益,合資格成為本案申請人。

毛孟靜辯稱寓所僭建有交差餉,並沒有違法。毛曾作為議員,知法犯法,其辯解只是「死雞撐飯蓋」,在此事上暴露自己的醜態,她經常指正及狠批其他人的不是,卻沒有留意自己有其身不正的地方。差餉物業估價署強調,差餉是就佔用物業而徵收的稅項,故對非法建築物徵收差餉,並不表示這些建築物具有合法地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屋宇署遲遲未有對毛的住宅非法僭建作出檢控,卻要動用外界力量要求執法,令公眾對署方歎慢板感到不滿,令人質疑署方是否因毛曾擔任立法會議員,而有所縱容不作處理或選擇性執法,令人誤會部分人士有特權,而毋須守法,敦促署方向公眾清楚交代。屋宇署責無旁貸,必須嚴正執法,否則有打開保護傘包庇特殊人士或失職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