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申禁制令 阻搜獲資料用於欺詐案 挑戰警方手令合法性 今天續訊

【本報訊】警方國安處去年8月拘捕壹傳媒黎智英、其兩名兒子和多名壹傳媒高層,並從壹傳媒大樓檢取大批資料。壹傳媒、黎智英父子3人及多名涉案人士其後分別提出訴訟,要求法庭下令警方歸還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其中7宗案件昨天在高院再提訊,壹傳媒一方申請修改原訴傳票內容,除挑戰警方取得手令的合法性外,更要求法庭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警方使用檢取得來的資料作為黎智英等3人被控欺詐案的檢控證據。據庭上披露,警方將會陳詞指本案的爭議應透過司法覆核進行,聆訊今天繼續。

另要求歸還部分資料

原告分別為黎智英及其兩名兒子黎見恩和黎耀恩、壹傳媒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行政總監黃偉強、壹傳媒動畫總經理吳達光、壹傳媒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黎智英、周達權和黃偉強等3人被控欺詐罪,該案暫定於明年3月14日開審。原告一方透露警方打算採用手令檢取得來的資料作為該案的證據,指法庭有迫切性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警方使用有關資料,因此希望法庭可盡快排期審理該爭議。

原告一方指,警方去年8月搜查將軍澳壹傳媒大樓時,取得裁判官發出的手令,檢走大批儲存在數碼裝置的資料,涉及423個項目。警方刻意不引用《警隊條例》第50(7)條,而是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3條所賦予的權力取得手令;然而警方檢走的資料超出手令範圍,似乎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無關。原告質疑手令的合法性,例如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應由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但申請手令的卻是商業罪案調查科警員。手令只概括表明與《港區國安法》及欺詐案件有關,沒有提及控罪詳情,也沒提及警方要求檢取甚麼指明罪證等。

案件編號:HCMP 1217,1218,1219,1221,1222,1239,124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