簷篷花棚共11類建築物 納小型工程監管

【本報訊】立法會昨通過修訂《建築物條例》,將簷篷、花棚及冷氣機支架等11類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規管,日後樓宇業主進行有關工程前,毋須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圖則及同意;至於已建成的合資格建築物經檢核後,將可予以保留,毋須清拆。有議員認為,有關修訂豁免清拆更多小型設施,做法環保,當局亦可將人手和資源投放至更重要的地方。另有議員則在會上提及本港僭建問題相當嚴重,促政府加強執法。

議員柯創盛形容今次修訂為「拆牆鬆綁」,做法切合實際需要,其中已建成的合資格建築物經檢核後可獲保留,做法環保,同時避免費時失事;加上業主可知悉有關建築物是否有潛在安全風險,即時糾正以確保安全;又認為屋宇署日後可將人手和資源投放至更重要的地方,做法猶如「三贏」。惟他要求當局增加宣傳工作,加強市民對僭建和樓宇安全的認知;同時將公眾利益和安全為大原則,針對僭建業主果斷執法。

法例欠阻嚇力 議員斥助長僭建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謝偉銓提及本港僭建問題嚴重,其中一個原因在於法例阻嚇力低,加上部分業主採取「拖字訣」,即使政府歷年就問題執法,但情況仍猶如「野草燒不盡、春風吹又生」,部分業主或因不熟悉何謂僭建,故為求方便「做咗先算」。他認為,雖然今次將11類建築物納入制度猶如「事後補鑊」,做法並非最理想,但指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設有「檢核計劃」,可在顧及安全的大前提下,兼顧住戶的實際需要,減低對業主或住戶構成的影響和負擔,同時避免浪費,做法實事求是。

發展局局長黃偉綸回應時表示,屋宇署及其他政府部門會針對建築物的樓宇或防火安全問題執法,而屋宇署網頁上已經有許多有關樓宇結構安全的資料。他又指,當局會按「風險為本」不時檢討有關法例,以及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訂明的建築物類型。對於有議員建議考慮容許寮屋加建或改建問題,黃強調一旦放寬寮屋工程容易引致濫用,形容「遺害好大」,但指願意小心考慮是否有檢討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