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首案不設陪審團 被告提覆核下周判

【本報訊】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23歲被告唐英傑被指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員,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案件已排期於6月23日在高院開審。唐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銷案件不設陪審團的決定,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昨天開庭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至下周宣判。

擬加控危駕致他人受傷罪

另外,昨天聆訊披露,律政司將申請加控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唐會提出反對,區院將於6月7日開庭,就加控罪名申請聽取控辯雙方陳詞。

申請人為唐英傑,答辯人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鄭於今年2月以保障陪審團及其家人安全為由,發出證明書指示案件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法官審理。

申請人一方指出,陪審團審訊可以確保司法獨立,而且鄭於今次決定案件不設陪審團之前,未有給予唐辯駁的機會,令唐無法勸阻她做出相關的決定,此舉有違普通法程序公義的原則,亦剝奪了唐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

答辯人一方指,《基本法》第63條賦予律政司權力,其主管的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司長除了有權決定告與不告,亦有權決定審訊地點、傳召甚麼證人,而她在法律上也無責任就每個決定都解釋原因。雖然《基本法》第86條保障,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團制度繼續保留,但這不等同陪審團審訊就是憲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終審法院也曾裁定由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不是絕對權利。案件編號:HCAL 47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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