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前年在灣仔揭發一個短期租用的單位內藏有逾100枚製成及半製成的汽油彈,是自反對修訂《逃犯條例》事件以來最大宗的汽油彈案,涉案5名男女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其中一名女被告楊泳茹早前已承認交替控罪,被判38個月監禁。該案昨天在區院再訊,再有一名男被告承認交替控罪,他同樣被判監38月。法官葉佐文判刑時再次表示涉及汽油彈的判刑是很重的,以身試法要付很大代價。
昨天認罪的23歲被告莫禮滔,由律師代表求情時指,被告於去年10月已確認會承認交替控罪。他還押18個月以來,透過有心人舉辦的還押人士暫時學習計劃,閱讀大量文學書籍,並撰寫詳細的閱讀報告,希望案件可盡快完結、重投社會。他更因為被還押,而無法出席兩名祖父母的喪禮。律師又呈上共10封求情信,其內容稱讚被告關心社會、樂於助人、勤奮,相信今次犯案只是一時衝動。
法官判刑指案中的汽油彈存放在商住大廈內,數量不少而且易生危險。而案情更涉及5人有計劃地犯案,皆為案中嚴重之處。法官在參考同類案例後,決定判被告監禁38個月。同案餘下3名沒有認罪的被告,則會於本周五(14日)起開始受審。
莫於案發時修讀公共行政政治學士課程的最後一年。他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一單位內,管有59個汽油彈、79個載有白色廢棉的玻璃瓶、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內含柴油的淺黃色液體、約一公升內含異丙醇的無色液體、約4.9公升內含汽油的綠色液體、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
案情顯示,警方於案發當日凌晨在涉案單位外監視,下午3時決定採取行動。當時單位外有濃烈的汽油味,警員在單位外揚聲表露身份,單位內人士沒有回應,警方遂破門進入單位,惟單位內5人從單位露台向下層逃走,經露台闖入樓下單位,並向單位內的外籍住客請求准許他們留在單位,但被該住客拒絕。警方其後在同幢大廈二樓的一間餐廳內發現莫,莫當時身上有助燃劑殘留物。
根據法例,串謀縱火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最高可處10年監禁,而區域法院可判處的最高刑期是7年。案件編號:DCCC 9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