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經過2018年超級颱風「山竹」襲港,社會關注打工仔在惡劣天氣下上班的勞工保障問題。立法會昨三讀通過擴大《僱員補償條例》的僱員補償保障,涵蓋僱員在「極端情況」時上下班途中,遇到意外的情況。不過,有議員批評今次修例只是「小修小補」,認為保障範圍應延伸至僱員日常上下班前後的指定時間之內;亦有議員狠斥政府過去以為單以呼籲僱主包容就可解決問題,是「天真」的想法。
《2021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僱員在上下班前後4小時之內,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會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同時加入「極端情況」公布及超強颱風的定義。
身兼該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勞工界議員陸頌雄發言時,指當時打工仔在車站等候數小時上班,卻有涼薄僱主向遲到員工扣除假期及薪金。他不滿政府當時只呼籲僱主多「包容」,不要扣減因風災而遲到的員工薪金,他批評政府「天真」。
陸又表示,雖然政府修改了《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在取消八號風球後,容許政務司司長宣布市民在極端情況下,首兩小時不用啟程上班的建議,但守則無法律效力,猶如「無牙老虎」。
議員鄭泳舜表示,過去僱員在惡劣天氣下,因公共交通受阻,故未能及時復工而被扣減薪金及假期,認為適時考慮停工指示安排才是最穩妥做法。議員鄭松泰就質疑本港勞工法例依然落後,又認為條例應擴展至僱員日常上下班的時間。
對於議員在會上提出的意見,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指政府過去在法案委員會曾作出回應,相信議員未來會繼續提出勞工權益問題,故不再重複政府看法。羅表示政府會盡快刊憲公布生效日期,條例將在今年7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