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三讀通過修訂《道路交通條例》,擴大「動物」的涵蓋範圍,規定司機撞倒貓狗時必須停車,並向警員留下資料,否則須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報警。有議員指政府修例太慢,又質疑所涵蓋的範圍未夠廣,且促當局盡快向立法會提交《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修訂草案,盡早通過修例。
在現行條例下「動物」的定義涵蓋任何牛、驢、騾等動物,修例後將會把貓狗納入在內。現時條例訂明如有車輛撞到動物,該司機必須停車。司機須向警員提供包括姓名及地址的個人資料,及盡快於24小時內報警。其中司機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可處罰款一萬港元和監禁12個月。
研究動物權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主席陳克勤指政府自2018年提出研究修例,花了3年至今才提交到立法會審議,批評政府工作進度太慢。他強調社會對保護動物意識提高,今次修例只是起點而非終結,促將更多動物種類列入保障範圍,並期望政府盡快提交《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修訂草案。
葛珮帆批評保護動物的法例落後,形容政策「唔湯唔水」,質疑為何不同時加入其他動物。她指社會上仍然有極多遺棄動物情況,建議政府加強處罰虐待動物行為,並設立動物福利法。
不過,議員劉業強就不滿政府一刀切落實規例,指鄉郊道路網絡較落後,村與村之間的道路較窄,欠缺足夠路燈照明,如駕駛者因撞到貓狗而必須停車,更會堵塞鄉村唯一道路,質疑將責任全歸駕駛者是不合理。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解釋,指貓狗是市民最常飼養的動物,亦參考了其他國家做法,加上平衡駕駛者考慮,認為暫時做法合適。她又指已就防止虐待動物修例建議諮詢公眾,收集諮詢結果後會適時交予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