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天台屋僭建多 高危兼無王管

香港貧富懸殊,大多數天台屋都是非法興建,不少貧困人士居於天台屋。據統計處資料,全港共有21萬人口,被迫住在9萬多個劏房、天台屋等不適切居所之中。一直以來,安全和衞生環境惡劣是天台屋衍生的重大問題,可惜當局懶理,部門互相卸膊,僭建天台屋已成為城市炸彈,隨時爆發,將會危害人命財產。

環境惡劣 隱患處處

在2006年平安夜,在土瓜灣就有一所天台屋由於天氣乾燥及滅火設備不足,而使火災迅速惡化。近期有紅磡天台屋發生火災,令人再度關注天台屋的火警安全。有傳媒發現各區僭建天台屋氾濫,火警隱患處處。觀塘有天台屋仍沿用石油氣爐,逃生通道狹窄;土瓜灣及旺角均有人為加建天台屋,把通往天台的逃生通道鎖上;旺角的天台屋外則布滿糾纏電線,隨時有短路危機。有人更用滅火筒「頂住」梯間的防煙門防止其關上,而通往天台的梯間亦堆滿雜物,包括大型家具及行李箱等,天台的角落則有人遺下煙蒂及口罩等垃圾。

有專家指出,天台屋並無經過屋宇署審批,一旦發生火警,住客勢難逃生。有議員批評本港房屋供應數量不足,令市民被迫居於不適切居所,促加快公屋供應及實施租務管制政策。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I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可將建築物公用部分的任何部分改作自用,除非該項改變乃由業主委員會(如有的話)藉決議批准者;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建築物公用部分的任何部分,以致不合理地干擾建築物的任何業主或佔用人對該等部分的使用或享用;或對合法在建築物內的任何人造成滋擾或危險。任何人違反這規定,即當作違反建築物公契對他施加的責任。

另外,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的拆卸該建築物的法定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屋宇署或會指示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並會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連監督費及附加費。違法情況持續,加判每日罰款二萬元。有關命令亦會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物業如有按揭,有關的財務機構會獲知會。

眾所周知,僭建天台屋過往已釀成多次火災,不乏人命傷亡,如同無王管,根本是不能接受。一旦發生火警或其他意外,住客或租戶或會白白斷送生命。屋宇署在僭建問題上執法不力,消防處也巡查不力,等同縱容相關惡行,置市民性命於不顧。

筆者敦促當局加強執法和監管,消防處及屋宇署短期須加強巡視,取締天台僭建屋及梯間雜物。至於長遠根治的方法,政府必須增加公屋及過渡性房屋的供應,令基層市民可以早日「上樓」。

僭建天台屋除了影響樓宇安全,還會降低物業價值,更會衍生安全和環境衞生等問題,故業主不應僭建。針對現存的僭建物而言,業主為本身和其他住客的利益着想,應主動安排清拆僭建天台屋。有關樓宇公用地方的僭建物,大廈所有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應齊心合力,拆除僭建物,保障生命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