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8‧31」非法集結案件中,被判罪成的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楊森、梁耀忠等5人判監8至12個月,卻獲緩刑12個月至24個月,令公眾嘩然,質疑和批評法庭雙重標準,違反判例、包庇縱容、蓄意放生。
前議員兼法律界的吳靄儀並沒有因獲緩刑而收斂,步出法庭後大放厥詞,狂言「法律是要維護人民利益」。試問吳靄儀等人的惡行是維護人民嗎?他們能代表人民嗎?
毋庸諱言,當天判緩刑的裁決是予人不公不正的感覺,使公眾覺得中國古語講得啱:「官字兩個口」。遠的案例不用說,就以香港近年的非法佔中至黑色暴亂等案的案例而言,已有多例足證判決緩刑不公,故律政司必須主動就此提出上訴覆核,而不是被動應戰。
在社會暴亂時期,有警員被控執法偏差涉違法罪成,判刑時法官指執法警員知法犯法,聲色俱厲表示必須嚴懲以收阻嚇作用。以此標準審視,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是法律界有社會影響力的資深大律師、大律師和律師,難道還不熟悉法律?何況李、何、吳、楊、梁5人都是資深前立法會議員,是制訂和通過法律的議員,豈不知法識法,有甚麼理由不用懲罰執法警員的一致標準?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試問有過警員罪成被判緩刑嗎?答案是完全沒有。對此,判緩刑是極不公正。
法官說體諒5人年老,那麼請問在機場向新生代漢奸抗議的幾位白髮蒼蒼的長者,沒有得到同等的年長的同情與體諒,而要即時入獄,難道對年長被定罪者有兩個標準嗎?法官說理解5人行為良好,沒有犯罪前科,對社會有貢獻,難道機場示威的幾位老人家有前科嗎?他們雖不是議員,只是一介平民,但挺身維護社會公義,不是更值得尊敬嗎?更何況李、何、吳、楊、梁是非法佔中及黑色暴亂的始作俑者,只是道行高超,精人出口,煽動別人陷落暴亂火坑,故有何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