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不公正裁決比多次違法行為的危害性更大,因為違法行為只是弄髒水流,而不公正裁決則敗壞水源。」英國思想家培根這段話被無數次引用,也無數次得到印證。香港司法亂象叢生,就是因為水源已被嚴重敗壞。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早前自賣自誇,聲稱去年律政司共提出16宗與反修例示威及暴力罪行有關的覆核刑罰申請,至今已有15宗獲判得直,命中率幾乎百分百。其實這恰恰反映司法判案標準混亂,司法人員質素參差,律政司應該自責而不是自誇。
正是因為司法處事兒戲,才會頻頻上演「警察拉人、司法放人」的鬧劇。同類案件落在不同法官手中,往往得出南轅北轍的結果,即使同一法官處理同類案件,也經常出現自相矛盾的裁決。國安重犯黎智英甚至一度獲國安法指定法官批准保釋,更是匪夷所思。這些年來,上訴庭無數次批評原審法官犯原則性錯誤,而這些原則性錯誤本來一次也嫌多,為何一而再、再而三發生?難道都是無心之失?
一個巴掌拍不響,法官固然經常犯原則性錯誤,律政司何嘗不是烏龍百出。有一位法官曾經批評,自己處理過4宗公眾活動案件,發現每宗都出錯,難怪他質疑律政司為何容許錯漏百出的案件交到法庭。很明顯,若不是律政司內部有人故意搞鬼,根本不應該發生這些怪事。有檢控官出版「黑暴秘笈」教青少年逃避刑責、有檢控主任涉教唆參與非法集會,從這些例子就知道律政司內部充斥無間道。
反映司法亂象的最新例子是,黎智英等人涉及非法集結案,黎兩宗罪名成立合共僅判監14個月,3名法律界人士李柱銘、吳靄儀及何俊仁更獲判緩刑,分明又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部分被告還不知足,竟然提出上訴,真可謂得了便宜還賣乖。有人說得對,上訴庭不但不應接納他們的上訴申請,律政司更應主動就刑期過輕提出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