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額以最近一次獲批款項作準
當局指,合資格領取者是指,預算案獲通過的月份的第一天起至通過當日,以及該月份前6個月提交職津或交津申請而最終獲批者。如以郵遞提交申請,郵戳日期將被視為申請日期。政府又指,發放的額外款項相當於領取者最近一次獲批月份的平均津貼金額一半,金額因個案而異。
此外,如職津住戶在預算案獲通過當天正領取綜援;或申請人及合併計算工時以申請職津的住戶成員在適用期內提交交津申請,該住戶只可領取其中一種額外款項,金額將等於其在職津計劃、綜援計劃或交津計劃適用的金額最高者為準。非職津申請人及沒有合併計算工時以申請職津的住戶成員則不受上述安排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