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9月在旺角警署附近被人堵路及縱火,暴徒事後乘私家車逃走,警方於同一晚在維景酒店外截停一輛私家車,在車內一名女咖啡師的背囊搜出雷射筆、防毒面具、護目鏡等示威者常用裝備,並指她與案件有關。她經審訊後,於早前已被裁定一項暴動和兩項縱火罪成,區院法官姚勳智昨天判刑時指,被告參與的暴動情節嚴重,火種可隨時對在場人士造成危險,判她監禁囚4年半。
27歲女被告蕭樂婷否認於2019年9月22日,兩度在旺角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用火損毀他人財物,以及參與暴動,經審訊後被判罪成。她也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她於同一天在旺角太子道西管有一支雷射筆,法官經審訊後裁定該罪不成立。
辯方求情稱,被告患有抑鬱及焦慮症,或影響她當時的判斷力,令她較易衝動。她平時亦會做義工,親友均讚賞她有愛心及樂於助人等,希望法庭考慮當日除了涉案的縱火事件外,整體而言屬平靜,而且事件中沒有警員受傷,破壞情況不算嚴重。法官判刑時指,暴動是嚴重的罪行。有關片段顯示,事件不算詳細策劃而為,惟被告先後把一棵植物和紙皮掉進火堆助燃,令現場火光熊熊,可隨時對在場人士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案件編號:DCCC 3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