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刑恐記者案 律政司終入稟上訴

壹傳媒黎智英被指於2017年六四集會上,在維多利亞公園內粗言恐嚇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男記者,全程有照片及短片佐證,法庭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但裁判官鍾明新於去年9月3日裁定黎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將他「放生」。律政司雖然在上訴限期的最後一天、即去年9月17日提出上訴,但事件一直沒下文,案件拖足逾半年後,律政司昨日證實已入稟高院,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院將會排期審理律政司的上訴,但暫時未有聆訊日期。有法律學者炮轟有關拖延情況不理想,直斥律政司至今才入稟排期上訴是「歎慢板」。

律政司昨回覆本報查詢時指,就有關裁判官在本案作出無罪的裁決,律政司已經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書面形式要求裁判官作出及簽署案件呈述。根據法例,該案件呈述須列舉作出該裁定所基於的事實及理由,以及該項法律程序受質疑的理由。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律政司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法律界促爭分奪秒 考慮爭論點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兼法學教授傅健慈狠批,律政司一般要在一個時限內提出上訴文件,至今逾半年才向高院正式入稟,時間上實在不理想,直斥律政司「歎慢板」。傅又表示,既然法庭已初步接受上訴理據,期望在案件再聆訊時,可以好好充分考慮有關爭議的論點。此外,他又表示現時仍然未有聆訊日期,期望能在3個月至半年內排到期,炮轟「唔好再拖」。

有相有片為證 盼獲遲來的公平

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則指斥,上次審訊主要以黎的角度思考,惟較少思考事主覺得恐慌的感受;陳又指既然有相有片佐證,期望案件上訴時,可以得到一個公平公正的審訊,充分平衡考慮與訟雙方的觀點理據。

涉手指指粗口辱罵東方男記者

事發於2017年六四集會當晚,黎智英與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在維園涼亭出席完六四祈禱會後,黎突然怒氣沖沖地走向一名在場採訪的東方男記者,一邊用右手指着對方的臉部,一邊用「×你老母×」等粗口辱罵,還出言恐嚇稱「我實搵人搞×你」、「我影×咗你嘅相」等,全程有影片為證,法庭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惟裁判官鍾明新於去年9月裁定黎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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