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辯方昨求情期間,無提及3名被告有悔意,其中李卓人和楊森甚至表示自己沒有做錯。控方申請撤銷3名被告就本案獲准的保釋,指黎智英和李卓人於前年8月18日犯案後,再短時間內於前年8月31日犯案,而公民抗命並非「擋箭牌」。法官經考慮後,批准3名被告繼續就本案保釋,但由於黎目前因其他案件被還押,故只有李卓人和楊森可保釋候懲。
3名被告原本都有大律師代表,但楊森昨天放棄由大律師代表,並親自向法庭陳詞。楊森表示,他雖認罪但不會認錯,亦不會求情或上訴,願意接受刑責。楊森更指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是禁止憲法賦予港人和平集會等自由。李卓人的大律師則稱,當日遊行未造成任何人受傷,他參與遊行的時間少於一小時,而參與遊行是出於公民抗命的理念。李卓人在求情信中表示,他雖然認罪,但他無做錯,歷史會判他們無罪。
一般情況下,法庭會給予及早認罪的三分之一的刑罰扣減,以反映被告有悔意、節省法庭時間和訴訟費。根據上訴庭的指引,在案件排期審訊後才認罪,不算及早認罪,如果在排期後至審訊首日期間認罪,刑罰的扣減一般只會有20%至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