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法定產假自去年12月11日起由10個星期延長至14個星期。按照計劃,僱主可以報銷形式申請發還已支付予僱員的第11至第14個星期的法定產假薪酬,以每名僱員8萬港元為上限。勞工處昨公布,發還產假薪酬計劃即日起接受僱主申請,預計每年可惠及27,000名懷孕僱員及其僱主。
勞工處已委聘代辦機構協助推行此計劃,該處指,申請發還產假薪酬須符合以下條件,僱員須由申請人僱用,並符合《僱傭條例》訂明享有產假及產假薪酬的資格;僱員已放取產假及申請人已向僱員支付全數14個星期的產假薪酬;僱員於2020年12月11日或之後分娩;已支付予僱員的新增4個星期產假薪酬不曾及將不會獲其他政府撥款支付或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