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6宗官司纏身的壹傳媒黎智英身負多宗控罪,昨日被法庭裁定「8.18反修例流水式集會」案罪成外,黎還涉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另外3宗與非法集結相關的案件;而他亦涉及一宗刑事恐嚇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記者案,雖獲判脫罪,但律政司提出上訴,然而距今逾半年仍然未有聆訊審期。
黎與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吳靄儀、梁耀忠、何秀蘭及區諾軒等共9人被指於前年8月18日,在港島區參與或組織反修例「流水式集會」,而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有關案件在西九龍法院經過20日審訊後,包括黎在內的所有否認控罪的被告,均於昨早被裁定兩項控罪罪成,而他們亦會連同已認罪的區及梁一併押後至本月16日求情及判刑。惟當日亦是黎就涉違欺詐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之再訊日期,即黎要連趕兩場官司。
關於涉違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方面,黎於去年8月10日被警方以涉違港區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煽動罪及欺詐罪拘捕。初時黎獲准以現金1,000萬元等條件保釋,惟於去年12月31日律政司就保釋決定向終審法院上訴,並獲批上訴許可,黎即時還押,隨後終院在今年2月9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而黎亦在收押期間,不斷進出法庭就不同案件受審,至於欺詐及違國安法這兩宗案定於本月16日再訊,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最高判刑是可處以終身監禁。
另一方面,黎其中一宗涉於去年6月4日悼念六四事件31周年的維園燭光晚會的案件,被控聯同李卓人及多名支聯會常委等人,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有關案件已於本年2月5日在區院提訊,當日包括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等其中19名被告仍未決定是否認罪,案件押後至6月11日再提訊,讓辯方等待黎等人另涉的「8.18流水式非法集會案」將進行的法律爭議有裁決後再考慮答辯方向。押後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至於黎涉及餘下的兩宗非法集結案,分別發生於2019年8月至10月期間,控罪指黎分別於2019年8月31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於同年10月1日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該兩案已轉交區域法院審理,分別將於今年4月及5月開審,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而區院的判刑上限是監禁7年。
黎亦被指於2017年參與六四集會時,在無受挑釁下,涉嫌在維多利亞公園內恐嚇東方男記者,揚言「我實搵人搞×你」、「我影×咗你嘅相」,雖有照片和片段佐證,但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最終裁定黎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將他「放生」。而律政司雖在上訴限期的最後一天、即去年9月17日提出上訴,惟至今已逾半年,上訴聆訊的審期仍然無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