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得嚟行 遲早要還 黎智英首罪成等報應

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而被還押的壹傳媒黎智英,他與另外8名泛民人士被指在前年8月18日於港島區參與或組織反修例「流水式集會」,9人同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包括黎智英在內的其中7名被告不認罪,案件交區域法院處理但移師西九龍法院開審,經審訊20天後,7人均被裁定兩罪成立,兩項控罪每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而區院的判刑上限可達監禁7年;換言之,首次被定罪的73歲黎智英,或將面臨高達7年的刑期。區院法官胡雅文把案押後至本月16日再聽取7人的求情陳詞,屆時將連同已認罪並已作求情的同案兩名被告區諾軒及梁耀忠,一併作出判刑。法官批准全部被告就本案繼續保釋,但因黎智英、梁國雄及區諾軒另涉及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罪名,需要繼續還押。

是次受審的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吳靄儀及何秀蘭。區諾軒在案件提訊時已表明承認該兩項控罪,梁耀忠則在開審前承認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但否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此罪會保留在法庭檔案不會處理。控方在裁決後指,本案控罪性質嚴重,涉及的未經批准集結規模龐大,認為法庭判刑應反映眾被告的罪責,故申請撤銷7名不認罪被告的保釋。法官終批准7名被告的擔保,但附加兩項條件,包括不得離港及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明知遊行不獲批 疏散屬幌子

法官胡雅文判決時指,眾被告當日一同拉着橫額形成隊頭離開維園,按照原定的路線前行往中環,成千上萬人跟隨在後,並叫着「我有權遊行,毋須警方批准」等口號。沿途眾被告從沒提及過群眾如何疏散,而且如果目的在於疏散,被告根本沒有必要拉起如此巨大的橫額。毫無疑問地這是一個有起點和終點的遊行,所謂的疏散計劃不過是幌子。法官續指,警方早已表明民陣遊行被拒,參與遊行屬刑事罪行,而相關聲明已被廣泛報道。眾被告必然知道警方的決定,也清楚民陣事後邀請知名人士協助繼續組織遊行。

被告企隊頭 冇發言亦要孭責

對於黎智英的代表律師辯稱,黎沒有參與計劃遊行路線,他只是受邀帶領群眾離開。法官反駁指,沒有證據顯示黎為何出現在現場,也沒有直接證據指他曾聽過、了解甚麼或有何意圖。法官認為,眾被告顯然同意站在隊頭並帶領群眾遊行,即使他們不是主辦單位的一分子,甚至沒有發言或指揮群眾,但這亦不代表他們不是組織者,由於他們是一同行動,故他們應承擔相同罪責。事實上,若非被告拉橫額,遊行不太可能成事。法官相信警方是經過詳細考慮,才決定撤走現場警員及不給予警告。無論如何,警方任何的行動或不行動,與被告是否違法並無關係,即使警方出錯,遊行也不會變成疏散計劃。

官:倘案情嚴重 囚5年非過重

就着辯方指相關條例違憲,法官表明需遵從終審法院在2005年「梁國雄案」的裁決,而且在《基本法》下,檢控與否全屬律政司的決定,就本案而言,法庭沒有基礎介入律政司的檢控決定。法官強調,針對公共秩序方面,並非僅限於有否發生暴力,還應考慮交通是否遭阻礙。即使活動期間沒有出現暴力,也不代表犯法者不應被捕及檢控,否則條例便會形同虛設。同時間,法官不認同控罪的5年最高刑期是過重,認為刑罰只是給予法庭彈性,並預留予案情最嚴重的案件,又指沒有證據顯示罰則會造成寒蟬效應。

是次審訊在2月16日開審,原定審訊10天,結果卻花20日才審畢。此案在開審前已出現不少阻滯,鬧出連串風波。律政司原定委聘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任主控官,惟開審前卻突然以公眾利益等為由,宣布委聘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接手主控,而黎則由余若海胞姊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任代表律師,當時公眾焦點落在姊弟對壘上。不過,開審前夕余若薇卻因曾與新冠肺炎確診者接觸,需在酒店隔離,故需改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接手,至審訊尾聲余若薇才「歸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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