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鐵深水埗站3年前發生開槍事件。警方在站內進行針對非法入境者及逾期居留人士的反罪惡行動,截查一名無業男子時,男子突從背包拿出鎅刀揮舞,並同時衝向警員,結果遭一名女警開槍擊中。涉案男子早前否認兩項企圖蓄意嚴重傷人罪,經審訊後法官昨日在區域法院裁定他兩罪俱罪成。法官更直言,若事件並非於香港而在其他地方發生,他可能已遭當場槍殺。法官決定將他還押至4月23日判刑,期間為他索閱心理報告作量刑參考。
本案被告周景登(57歲、無業),被控於2018年11月7日,在深水埗港鐵站大堂內,意圖使男警員19835王嘉雄及女警員15238袁嘉穎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事發時被告中槍,至今仍要坐輪椅出庭。控方指被告過往有一項襲警案底,當時被判囚7天,被告現患有適應障礙,下肢持續麻痹並居於護老院。
本案主審法官陳廣池裁決時指,警員證供指被告被截查時,其錢包放在後褲袋,並發難以(界刂)刀指向他們揮舞;而被告自辯時則指他需由背包取出銀包,期間涉案(界刂)刀跌出背包,他並無揮舞且只欲拾回鎅刀。法官考慮後信納警員證供,相信被告銀包是放在後褲袋。而且被告聲稱曾把背包放在地上一說,亦與現場閉路電視拍到片段不符。法官亦不相信警員會只因鎅刀跌落地便擎槍並開槍,直言事件若在其他地方發生,被告可能已遭當場槍殺。
法官續指,警員當時可以選擇使用胡椒噴霧或警棍等,但亦可選擇使用手槍,而本案重點亦非討論警員是否使用合適武力,只需要考慮被告有否干犯控罪。法官認為被告被警員截查時發難,以鎅刀近距離揮向警員,警員擎槍警告不果,被告仍衝向女警,而鎅刀屬可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利器,女警開槍實屬可以理解。而被告的鎅刀最終沒有傷到警員,並不能成為抗辯的理由,因此裁定被告兩罪罪成。案件編號:DCCC 34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