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本港發生滑翔傘意外,當中有人死亡,令公眾關注該運動的安全,以及政府有否足夠監管。申訴專員趙慧賢昨宣布展開主動調查,審研民航處對滑翔傘活動的規管是否足夠,並促處方跟進涉嫌不恰當及違反法例的滑翔傘活動。有學者批評民航處執法不力,即使有人違法亦如「無王管」一樣,促請該處加強巡查和執法。
2018年7月22日,滑翔好手鍾旭華在大嶼山玩滑翔傘遇怪風吹走失蹤,經政府跨部門6日搜救,於大東山發現他連同三色滑翔傘倒臥680米高陡峭山坡,最後證實不治。2017年11月10日,一名男子在西貢浪茄灣玩滑翔傘,降落時被樹鈎到滑翔傘,由3米高跌落沙灘受傷。上月13日,有人在將軍澳日出康城路對開玩滑翔傘時懷疑意外墮海,水警及消防船接報趕往現場,事主無大礙。
申訴專員公署表示,2017至19年間,民航處未有接獲出租,或以滑翔傘進行受酬服務的許可證申請,而去年則接獲4宗。根據民航處網頁資料,截至今年2月底,該處批出兩個有效的許可證,暫時未有人因違反相關法例而被檢控,但互聯網有不少關於本地收費滑翔傘課程或體驗飛行的宣傳和紀錄分享。
公署指,本港現時有兩個主要滑翔傘組織,民航處與兩個組織緊密聯繫,並主動提供有關滑翔傘飛行安全的意見。若發生與滑翔傘有關的事故或意外,其中一個滑翔傘組織會進行調查,並向民航處提交調查報告。目前民航處根據兩條法例規管滑翔傘活動。《1995年飛航(香港)令》訂明,任何人士如因鹵莽或疏忽操作航空器(包括滑翔傘)而危害他人或財產的安全,可被檢控。根據《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任何人士在未獲民航處處長批出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滑翔傘提供任何出租或受酬航空服務,即屬違法。目前有8個民航處指定地點可以進行滑翔傘飛行活動,包括浪茄灣、北潭凹、八仙、馬鞍山、西灣、石澳、南大嶼山以東及南大嶼山以西。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指,滑翔傘屬較危險運動,應要求使用者須持相關牌照,確定其能力才能進行,他認為,目前以滑翔傘作出租,或受酬服務的許可證申請,民航處應做好巡查及執法。民航處回應指,就有關滑翔傘活動,該處一直與持份者保持溝通,包括為相關活動制訂並在該處網站發布《滑翔傘活動安全指引》等。該處會全面配合申訴專員就有關滑翔傘活動的規管的主動調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