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8月18日反修例「流水式集會」案中,因涉及《港區國安法》而被還押的壹傳媒黎智英與另外8名泛民人士被檢控,除區諾軒及梁耀忠已認罪候懲外,包括黎智英在內的其餘7名被告均否認控罪,區院法官胡雅文已裁定7被告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全部表證成立。案件原定審訊10天,但審了20天才於昨天審結,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後,法官押後至4月1日裁決。
要受審的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吳靄儀及何秀蘭。他們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4月1日法官除會就上列7被告的指控作裁決,亦會聽取早前認罪的區諾軒及梁耀忠的求情後判刑。除黎智英及梁國雄因涉違反《港區國安法》須還押外,其餘被告續准保釋。
就辯方指未經批准集結罪最高可判監5年屬不合比例,控方昨天陳詞時表示,終審法院於2005年已裁定《公安條例》下舉行公眾集會所涉的機制合乎憲法,而立法會在審議控罪刑期時,已作出合理的平衡。就本案而言,警方及遊行上訴委員會考慮到活動或會出現暴力情況,在平衡各方利益後,只批准主辦單位在維園舉行集會,但拒絕遊行申請。然而,被告卻公開無視此決定,社會秩序因此有被破壞的風險。
控方強調,事發時段本港不少和平示威結果都演變為暴力衝突。即使活動最終和平完結,也不代表被告不應受到懲罰,因為他們犯了法,而行使言論自由並不能視為他們的免責辯解。正如干犯危險駕駛罪者,不能以自己有權駕駛來抗辯,而最後沒有釀成交通意外或人命傷亡,亦不可成為開脫的理由。
案件編號:DCCC 5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