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4黑工 僱主入獄3個月
另外,入境處於2019年9月10日及12月17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分別在旺角及葵涌一間餐廳內拘捕4名正在從事洗碗工作的非法勞工,而聘用該4名非法勞工的香港居民僱主亦被拘捕。該名香港居民僱主前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4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的控罪,各項控罪被判監禁兩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3個月。
入境處表示,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作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