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在2009至18年間發生182宗致命工業意外個案,當中68宗涉及小型工程,即工期少於6周或僱用不超過10名工人。按現行機制,承建商毋須向勞工處呈報有關工程。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昨討論改善法定建築工程呈報機制,議員批評當局新納入的4項工程不足夠,令人感覺無補於事,建議涵蓋更多工程。
當局早前建議擴大呈報範圍,加入4項風險相對較高的建築工程,包括搭建、使用或拆卸等多項吊棚工程、建造長2.5米或以上隧道工程、建造或拆卸樓宇工程,以及任何需要工人在超過1.2米深的坑槽、豎井、坑道或挖掘空間內工作的建築工程。調整呈報建築工程的期限為工程開展前,並檢視制度下承建商需提交的資料,以便當局有效篩選高風險工作場所,並盡早巡查。
議員潘兆平關注修例後會增加多少宗呈報。勞工處副處長(職業安全及健康)梁永恩說,新納入的工程性質佔該68宗致命工業意外個案一半,其他工程則非常廣泛,涉及維修天台、斜坡、地板等工程。就修例後會增加多少宗呈報,他指勞工處沒有準確數字,但每年有數千個吊棚工程。
議員陸頌雄認為,當局新增4項工程不足夠,建議可涵蓋七成工程,否則令人感覺無補於事;他又問到承建商需提交甚麼資料,資料不足會如何處理。梁永恩指因為有關工期較短,而致命意外機會較高,若承建商沒呈報或資料不足,按目前法例會被罰款一萬元,當局已建議將罰款金額提升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