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間藥房及其董事因供應不安全外科口罩,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5,000元。
海關於去年1月27日起,展開代號「守護者」的全港性防疫產品巡查執法行動,並試購涉案的一款外科口罩。經調查之後證實,該款口罩的細菌菌落總數超出標準上限0.4倍,違反上述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
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任何人不得供應、製造或進口消費品,除非該等消費品符合該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違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