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人梁國雄違禁聚令判監 准緩刑

【本報訊】工黨及社民連去年勞動節在金鐘遊行請願,期間李卓人、梁國雄、黃浩銘等共8人被票控違反禁聚令,他們拒絕邀交罰款及否認控罪。8名被告經審訊後,昨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鄭紀航判指,警方發告票前已多次警告8名被告,加上他們的遊行被傳媒廣泛報道,可能會令公眾對禁聚令構成錯誤理解,罰款並不足夠,故判各被告監禁14天,但因這是首宗經審訊後被判違反禁聚令罪成的案件,准他們緩刑18個月。另外,其中一名被告早前承認一項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控罪,另被判罰款2,000元。

8名被告依次為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及梁國雄。他們被票控於2020年5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海富中心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麥德正另被控同日在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的天橋,沒有向高級督察韋鑑洸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官指有組織共用示威用品

裁判官判他們罪成時指,8名被告組成「一個」在公眾地方的聚集,人數多於4人,並在受《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規範的日期內進行,他們有共同目的、有組織、會共用示威用品,從他們的互動和距離可以肯定他們是一個群組。正如梁國雄在審訊時以「我哋」形容各被告,反映在他心目中,8名被告是「一個單位」。裁判官特別提到,韋鑑洸雖然在作供時提及「我今朝亦都有問過地面負責嘅同事」,該做法有違反證人操守之嫌,惟他不相信韋有在作供期間與他人討論與案相關事情,即使真有其事,也只可說其行徑不甚理想,但不影響韋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案件編號:ESFS 5-12, ESS 1847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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