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Uber司機車禍亡偕公司遭傷者索償

九龍城於2018年4月發生奪命交通意外,一名駕駛寶馬房車的Uber司機接客駛至亞皆老街與窩打老道交界天橋時,疑失控越線與載客的士迎頭相撞,引發4車相撞的嚴重交通意外,事件最終導致Uber司機身亡及4人受傷,該宗意外亦為Uber自2014年登陸香港後首次涉及傷亡的交通意外,更引發保險賠償的問題。事隔近3年後,的士上其中一名傷者入稟高院,向該Uber司機的遺產管理人及Uber索償,但入稟狀沒有列明索償金額。

原告梁凱尼(譯音),4名被告分別是已故的肇事Uber司機許祈偉(死者)的遺產管理人曾淑敏、Uber(Asia) Limited、Uber(Hong Kong) Limited及其相關公司Rasier Operations B.V.。入稟狀指,原告於2018年4月19日在九龍亞皆老街遇上交通意外受傷,該宗意外因死者作為Uber司機時疏忽駕駛所引致,原告因此向死者的遺產管理人索償。另外,原告亦認為死者於事發時是第二至第四被告的僱員或代理人,故也向該3名被告索償。

4車相撞釀1死4傷

事發當晚9時許,死者接「柯打」到九龍塘喇沙小學接載一名Uber女乘客往大角咀君滙港,駛至亞皆老街與窩打老道交界天橋,失控越線與載客的士迎頭相撞,一輛尾隨的士的七人車及時煞停,後至的綿羊電單車收掣不及撞到私家車尾。死者傷重昏迷,送院後不治;涉案Uber女乘客受傷,她情況穩定;的士上的司機和女乘客一度危殆;電單車司機也告受傷。

Uber事後又表示,已按《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的規定,為所有香港的Uber車程安排第三方保險。當時有保險業界人士表示,在該意外之中,Uber乘客、的士司機及乘客、七人車司機及電單車司機等受害人,可向三方包括寶馬車主、司機及Uber索償,但因寶馬車主及司機已身亡,故估計只能向Uber追討,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賠償金額有機會由法庭決定。案件編號:HCPI 5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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