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府去年提出《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當中建議賦權保安局局長讓入境處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不可運載某人;但外界質疑有關修法會否阻止香港居民或其他人士離開香港。保安局表示,有關修訂只針對入境人士,並未有提及出境人士。局方又指,免遣返聲請多年來遭嚴重濫用,本港歷年耗用60至70億元處理,但有超過99%聲請個案,最終都被視為無理據而遭拒絕,故認為修例可盡早堵截有關情況。
保安局副局長區志光昨在電台節目表示,港府每年耗10億元處理濫用免遣返聲請個案,修例希望將潛在濫用聲請者於上機前就已經通知航空公司,相關人士不能上飛機入境香港;並非不准許出境人士登機。
然而,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則指出,若法例修訂如涉及《基本法》保障出入境等基本人權,其詮釋不應太寬鬆,建議在草案就需要說明清楚;其中法例未有解釋入境處處長在何等情況下可獲准行使權力,認為需要提供更清楚的說明,規定限制是入境香港而非離港航班。但她重申大律師公會歡迎港府就濫用免遣返聲請作出法例修訂。
區志光解釋,一般提出法例修訂時,就主體法例提及賦權方面,內容會相對簡單,但附屬法例則會提到較詳細的內容,包括列明運作細節。他指會吸納大律師公會的意見,出席立法會時多加解釋;並強調《基本法》31條已保障港人的出入境自由,若此法例不符《基本法》,亦會受到法律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