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博義涉瞞與英政黨聯繫 陳曼琪促大律師公會徹查

【本報訊】早前有外媒報道指上月出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夏博義,原為英國自由民主黨牛津市聖瑪格麗特(St Margaret)選區議員,在大律師公會主席選舉前不久才辭任牛津市議員一職。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指大律師公會主席屬於公職,而《港區國安法》及《基本法》均列明,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稱夏博義匆匆辭任議員一職,難免令人質疑與外國政治有關,促大律師公會盡快徹查,而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亦需要了解。

陳曼琪指港區國安法第6條列明,香港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基本法》第23條亦列明,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她指夏博義在上述兩條法例的背景底下,自身本有英國政黨背景及英國的市議員身份下匆匆辭任,在短期內擔任大律師公會主席,上任後更公開表明《港區國安法》不符法治精神,希望政府修改或限制《港區國安法》的運作,令人質疑大律師公會有否捍衞本港法治精神,又會否有人透過大律師公會的平台直接或間接與外國進行政治活動。

指警國安處有責任了解

陳指夏博義涉隱瞞與外國政黨的聯繫,其提名人亦需公開交代有否與外國政治組織有聯繫,或事前是否得知夏博義的政治背景,大律師公會應徹查選舉有否出現資料失實等補救措施。由於事件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她認為警務處國安處亦有責任了解。她指出,倘若有人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境外機構的指示或職員,對中央或特區政策或法律造成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或透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市民對中央或特區的憎恨,有機會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9條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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