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前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卸任前表示,不反對進行司法改革,並需跟進現時體制可以改善的空間。事實上,香港回歸逾23年,司法機關的運作仍然未與「一國兩制」完全相適應,確實是有充分的空間需要檢討及改善。
天下本無不變之法,歷史如是,今天亦如是。環觀全球各個使用普通法的地區,司法改革從來都不是罕見之事,皆需配合社會發展而加以改變,英國踏入本世紀之初即迎來大規模的司法改革。英國舊有的終審權力授予上議院的上訴委員會,曾遭外界質疑立法及司法職能重疊,促成時任首相貝理雅推動大規模的改革,打破數百年傳統,設立國家最高法院。
我們在香港所談的司法改革,不是要將現有制度推倒重來,而是要發展具有「一國兩制」特色的普通法系,既遵從國家憲制秩序,與國家的發展格局相適應,同時又保留普通法原有的優點。
普通法的優點是通過判例及時回應社會的實況,反映當地民生甚至政治憲制的特色,不需要等待長時間的立法程序修改法例。然而,香港回歸後,部分法律界人士卻硬套代表外國憲制秩序及價值的案例,仍沿用英國殖民地思維,無視「一國兩制」憲制秩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國家最高權力和立法權,從而出現不必要及嚴重的「水土不服」。
就此,香港法官、司法人員及法律執業者,均需對國家憲法、《基本法》及國情有充分的認知和把握。過去,香港各大學所提供的法律訓練,未有真正與「一國兩制」相接軌,因而出現有人會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所作出的決定產生出抗拒或反對。重整法律教育亦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一環。
任何司法改革都不是為衝擊原有的制度,而是希望法治可以更為鞏固。社會不時有聲音指要成立「司法監察委員會」及「量刑指引委員會」,我認為前者比後者更為迫切。香港司法機構面對最大的問題,就是不能令人對其有足夠的信服,而其內部調查往往予人「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感覺,故建立合適的監察機制將能增加其應有的透明程度及公信力。
至於「量刑指引委員會」,在英國及澳洲等地亦不是新鮮的事物。實施量刑統一標準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有助法官更好地判案,以回應社會對司法界的期望。更進一步的是,本港的司法機構應與內地司法機關有更密切的交流。現時內地不斷引入新的司法科技,當中包括利用大數據幫助法官判案,提高判案的效率及量刑的一致性。香港不妨多向內地參考相關的具體操作,以作為香港法律科技發展的一個方向。
我相信,法官或大律師戴假髮出庭也只是形式上的爭議,真正重要的是其專業及其心志能否忠於國家及「一國兩制」,為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捍衞法治而作出貢獻。我們寄望新上任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能夠擔起如此重大的歷史任務,為香港司法改革帶來新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