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從清拆令 業主遭罰款近18萬

【本報訊】一名業主因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3張清拆令,而第4次被檢控,並於上月中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約18萬元。

屋宇署曾先後3次提控

有關僭建物位於新界屯門建泰街一幢工業大廈3個面積合共約460平方米的天台僭建物,以及一個於天台樓板所開鑿的僭建洞口。

屋宇署指,有關僭建物事先並沒有獲得批准及同意,並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屋宇署曾先後3次向業主提出檢控,並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約9萬元。但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4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上月15日於法院再次被定罪及罰款共179,200元。屋宇署表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勸喻業主盡快遵從清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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