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廿年未正名 中港澳台須設移交逃犯統一機制

香港和澳門已回歸逾20年,但兩地與內地至今卻仍未達成逃犯移交協議,造成極大漏洞,導致多年來惡貫滿盈的罪犯得以乘機逍遙法外。有學者表示,一國之內,不應存在「引渡」,須統一正名「移交」逃犯,又指內地與台灣早已簽訂刑事犯移交協議,不明白港澳之間為何仍未簽訂相關協議,建議兩岸四地應盡快制訂一套統一移交逃犯的機制。

內地台灣早簽訂相關協議

內地與台灣分別於1990年及2009年簽訂《金門協議》及《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可移交刑事罪犯,包括綁架、毒品、販運人口等組織犯罪,詐騙、洗錢、偽造貨幣以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

移交罪犯應跟從一國概念

陸台已簽訂相關協議,剩下中港澳移交逃犯的問題。只要建立一套機制,讓澳門與內地互通,因兩地均行大陸法,較容易達成共識;至於港澳兩地因分別實行普通法及大陸法,可以稍後實施。如此一來,便可打通中港澳三地,解決逃犯移交的問題。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認為,引渡逃犯只是國與國之間的做法,「引渡」本身是用於一個國家與另一個國家之間,而疑犯被遞捕的地方會展開法庭審訊裁定是否需要引渡。而香港和澳門回歸已久,移交罪犯屬國內內政,字眼上無可能仍用「引渡」,一國之內,就算本身有不同制度,罪犯移交都應跟從一國的概念。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兼法學教授傅健慈直指,兩岸四地應盡快制訂和簽署移交及司法協作的相關協議,「冇理由任個逃犯喺境內走來走去唔理佢0架」。他又稱,即使連內地與台灣都有簽訂可以移交刑事犯的協議,「唔明點解香港同澳門兩個特區咁怪」,促請當局盡快堵塞漏洞,令逃犯早日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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