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性侵親女上訴得直 獸父減刑至7年

【本報訊】現年64歲的綜援漢被指於2009年至2011年期間,多次性侵犯當時年僅9至11歲的女兒,而她在成長後才鼓起勇氣向老師揭發事件。該綜援漢去年在高院經審訊,被陪審團裁定一項強姦及5項非禮罪成,判囚9年3個月。他提出上訴,上訴庭指陪審團就各控罪裁定不一致,並達到「完全不能被合理解釋」程度,判他上訴得直,將強姦罪成改判為非禮罪成。不過,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李運騰忽略案中加刑因素,最終改判上訴人監禁7年。

陪審團欠一致 強姦罪改非禮

上訴庭指出,陪審團裁定上訴人強姦罪成所採納之證據,與其餘5次的非禮事件完全一樣,連女事主作供時亦表示那次「強姦」事件的情節,與其他的非禮事件「差唔多」,惟陪審團卻只裁定那一次事件屬強姦,其餘事件則屬非禮,裁決不一致,並達到「完全不能被合理解釋」的程度。上訴庭因此認為該強姦定罪不穩妥,由於陪審團相信和肯定事主曾被侵犯,故就該次事件改判上訴人非禮罪成。

原審法官被指忽略加刑因素

刑期方面,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李運騰過分聚焦於女事主身體哪一部分遭受侵犯,每項非禮罪以監禁兩年半作量刑基準,但忽略了本案的加刑因素。上訴人是女事主的親父,而他每次案發時更無視兒子就只睡在女事主旁邊,他犯案時的動作亦非單純的舔及摸。上訴庭更明言,涉及兒童性侵案,法庭早已傾向重判,每項非禮罪的量刑基準最少應監禁4年,而6項非禮罪的總刑期不應少於7年,故改判被告監禁7年。 案件編號:CACC 9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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