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遺棄動物 刑事起訴重罰

本港動物權益保障不足致棄養不斷,為改善相關情況,「貓狗善終園」內可提供動物寄養服務,經嚴謹審批,有需要人士可領養動物。但領養後必須做個負責任的主人,如蓄意遺棄動物需接受重罰,甚至可考慮刑事起訴。有議員建議引入統一領養制度,另外亦應設立領養人登記制度,領養者需提供充分理由,而買賣動物要嚴加收緊,才有效減少棄養情況。

受虐及流浪動物均會送往「貓狗善終園」照顧,流浪動物數目亦日漸減少,而需要狗隻陪伴的人士,如長者經審批後,亦可在園內領養動物。然而領養後須善待動物,除為動物植入晶片,亦要慎防動物走失,當領養者蓄意第二次令動物走失便需重罰。

領養嚴格審批 走失兩次需收回

寄養主人與動物產生深厚感情,確定適合飼養便可領養。前議員鄺俊宇認為領養前需經評分或考試,合格者方能領養,而寵物店或相關組織亦有權回收動物免其流浪,「領養要求一定要夠嚴謹先可以,否則領養完又棄養,除咗對狗隻造成二次傷害,亦都浪費咗動物團體唔少人力物力。」鄺又指為達到「零」棄養,政府可立法禁止私人轉讓或轉售動物。而曾令寵物走失兩次以上的主人亦不應再有領養的機會。另蓄意遺棄動物的主人亦需重罰,考慮刑事起訴亦不為過。

「政府一定要正視流浪狗問題,唔可以再等情況惡化落去。」議員柯創盛指,狗隻走失或遭遺棄等個案時有發生,申訴專員公署更就此展開調查,反映現行針對棄養的執法規管成效令人關注。他又指,近期動物虐打案有上升趨勢,流浪狗往往成為「目標」,可惜目前本港有關保障動物權益的法例過時,且罰則太輕,他促請盡快就規管狗主行為立法,「應該從源頭着手,無論係狗隻走失定係主動遺棄,相關狗主都要負番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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