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律師目前不得在仲裁案件中按結果收費,就此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去年10月成立小組委員會,檢視現時《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並於昨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修訂香港法律,准許律師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相關協議機制包括「不成功、不收費」、「按損害賠償收費」及「不成功、低收費」安排。
公眾諮詢為期3個月,所有意見、評論及建議須在明年3月16日前以郵遞、傳真或電郵,送達法改會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秘書。該小組委員會聯合主席張清明表示,小組委員會除建議撤銷對律師於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收費架構的禁止規定外,也就按條件收費協議,「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等個別機制的運作,作出建議。小組委員會亦建議應為「按條件收費協議機制」的成功收費設定上限,及「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機制」與「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機制」的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費用設定上限。
被問及法改會的建議,沒有就「不成功」訂下最高收費限制,委員會委員盧君政表示,賠償收費協議是由律師與當事人一同制訂,需視乎雙方的溝通及案件的勝算而定,強調香港有合約自由,當事人亦可諮詢多於一個律師始作決定,現時暫未見有強烈需要訂立仲裁失敗的最高收費標準。盧亦稱,按訴訟結果收費與「瓜分賠償」的概念相近,但若仲裁訴訟雙方皆願意接受該種收費模式,亦了解其權利與義務,問題不大。